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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丹峰、谢建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峰,谢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丹峰,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谢建新,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张丹峰与谢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635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635元),已执行到位2000元,余款47635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远  中审判员 汪  新  棠审判员 刘  玉  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