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恢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嘉诚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海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嘉诚汇通投资有限公司,王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恢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嘉诚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本区锦纶南路潇河湾小区商铺16号。法定代表人冀文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宏,男,现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嘉诚汇通投资有限公司社申请执行王海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嘉诚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晋市证经第117号公证书,(2017)晋市执证第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美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