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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锁山与周万同、周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山,周万同,周爱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904号原告:张锁山,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万同,男,1992年8月6日出生。被告:周爱红,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原告张锁山与被告周万同、周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锁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万同、周爱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锁山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万同、周爱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锁山撤回对被告周万同、周爱红的起诉。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曹海圆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翟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