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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03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婧,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阎玉安,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西安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428号。法定代表人:刑晓东。2017年6月30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信恒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碑人社罚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审判长  王玉叶审判员  孙东燕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