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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旭丽与被告施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丽,施静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400号原告:高旭丽,1986年11月13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施静蓉,1979年10月27日生,户籍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高旭丽与被告施静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高旭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施静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旭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旭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旭丽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龙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