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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行审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峡市天盛畜牧繁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峡市天盛畜牧繁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02行审18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0580297-7。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毕立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大锐,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昌,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天盛畜牧繁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1200010005216。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东贺家庄。法定代表人何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三人社监理字【2016】第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三人社监理字【2016】第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三人社监理字【2016】第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二民人民陪审员  杨 昭人民陪审员  任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新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