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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柏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高如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柏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高如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357号原告:樊柏泉,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负责人:徐虎被告:高如芬,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慈溪市。原告樊柏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高如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樊柏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柏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洁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