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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高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李筱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高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李筱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70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3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何富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筱宁,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鼎物业代理公司)诉被告李筱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被告李筱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5日,被告在原告公司成功出售其大良鉴海南路2号都汇豪庭6座10B,买卖双方通常应在合同签订日至少支付中介费用的50%。被告提出其过户当日再支付全额费用。2016年9月1日上午,过户手续办理成功,按照约定,过户当日被告应支付中介费用10000元给原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请求延迟至银行放款成功之日起的两日内支付,如逾期支付双倍赔偿给原告。原告予以同意并立下欠条,被告签名并盖指模确认。2016年10月9日银行已放款至被告的银行收款账户上,此房屋已完成交易。至今,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在本次房屋交易及售后过程中,原告作为中介公司,完全按照行业相关流程及规定执行、办理手续。因多次催促追讨相关费用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李筱宁辩称,原告没有尽到中介的责任,其在跟进银行按揭贷款时承诺银行在十个工作日内能放款,但银行的按揭贷款却推迟了一个多月才放款,致使被告因解除房屋抵押所借的过桥资金延迟了一个多月才能归还,需要额外支付了7万多元的利息损失。如果原告能协助被告追回了损失,被告同意支付中介费,否则,被告不支付中介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咨询费服务确认书、欠条等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被告围绕反驳理由依法提交了中介费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与银行职员来往的手机信息等证据,原告对银行卡交易明细、与银行职员来往的手机信息无异议,但对其开出的收据有异议,认为向被告开具了5000元的中介费收据,但被告当时说没钱交,要求在过户时一齐交,所以没有取回收据,收据一直在被告手中,被告实际未有付款。本院结合被告在庭审中的答辩意见,及被告在过户时向原告签名确认欠中介费的欠条,本院对原告辩称未收被告5000元的中介费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5日,原告促成被告将其位于顺德大良鉴海南路2号都汇豪庭6座10B房屋成功出售,并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房屋以90万元出售,买方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再付20万元作为首期款,余款65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咨询服务费确认书,承诺向原告支付中介费10000元,约定于当日支付中介费5000元,收齐所有购房款当日支付剩余中介费5000元。逾期付款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2016年7月5日,原告开具收据收取中介费5000元,但被告以暂无钱支付为由要求在办理过户时一并支付,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要求。合同签订后,原告协助买卖双方交付定金、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过户等手续。2016年8月初,原告协助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了抵押按揭贷款手续,由买方向银行借款65万元。因卖方房屋仍有未清的银行按揭贷款,被告因资金不足需向融资中介公司过桥借款以解除房屋的原抵押登记,才能办理下一步的房屋交易过户手续。2016年8月16日,被告向融资中介公司过桥借款48万元办理了银行解除抵押登记,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5分。2016年9月1日,原告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日,原告要求被告按之前的承诺支付中介费10000元,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原告延至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后两日内支付,如逾期按双倍支付中介费,并向原告立下《欠条》予以确认。后来,银行将按揭贷款变更为62万元。2016年10月11日,62万元按揭贷款发放到被告账户,次日,被告清偿了过桥借款本息。但被告未在收到银行放款2日内支付中介费,后经原告追收,被告以银行放款时间超过原告向其承诺的10个工作日为由,造成其过桥借款时间超过预算导致损失扩大,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费。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未能及时收到买方的银行按揭贷款,被告是否有权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原告促成了被告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买卖双方完成了合同的签订、定金和首期款的交付、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协助办理过户等全部的交易过程,原告已尽到了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责任。但被告认为银行按揭贷款并未按原告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即原告未尽到中介服务的责任。作为中介方,原告只是协助买卖双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至于原告向被告承诺银行按揭贷款一般在10个或15个工作日内放款,是原告根据日常办理银行按揭的经验向被告反馈银行按揭贷款一般的放款时间,并非原告明确承诺银行在这个时间内即可放款,银行具体的放款时间有时会因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有所变化,原告亦无法确定或支配银行具体的放款时间,也因此原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按揭贷款的具体支付时间。被告作为卖方,还清之前的银行按揭贷款,解除原抵押登记办理过户手续是其主要的卖房义务,被告向融资中介公司过桥借款解除抵押登记时应预见到未能及时还款的风险,因此,银行按揭贷款未能及时到账,并非原告的责任所在,被告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交易过程,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一再要求延期支付中介费,最后承诺在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2日内支付中介费,如逾期按双倍支付中介费,被告应信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但被告在收到银行按揭贷款2日内并未支付中介费10000元,其应按承诺向原告双倍支付中介费20000元。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按双倍赔偿中介费共应支付中介费30000元,是对《欠条》内容理解有误,《欠条》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被告向原告要求延至收到银行按揭贷款后2日内付清中介费1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但若逾期要求被告应双倍支付中介费,被告表示同意,故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双倍支付中介费实际是被告逾期付款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共支付中介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筱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000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高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筱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 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