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宇优特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汤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超宇优特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汤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宇优特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汤坑社区同富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孟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汤广辉,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系罗山县鑫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超宇优特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与汤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2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广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宇优特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合同货款631000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广辉已履行491225.05元,扣除执行费11225.05元,余款48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未执行款项,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裁定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20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汤广辉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罗山县,为方便本案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200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定审判员 陈鸿飞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