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晓红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晓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刑终107号原公诉机关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蔡晓红,女,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现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逮捕,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晓红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赣0323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决:1、被告人蔡晓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九万元;2、作案工具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白色三星牌手机一台、白色苹果牌手机一台、白色电脑主机箱一台,予以没收。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芦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3刑初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宝华审判员 易玉奇审判员 黄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