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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闻艺兵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艺兵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3刑初76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艺兵,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闻艺兵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艺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张文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艺兵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闻艺兵在通化市五三一医院对面街道上,随意拦截正在行驶的通化市交警支队东昌大队的吉052**警车,无故将警车砸毁,并将民警李某、吴某、王某打伤。遂带至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检测被告人闻艺兵尿液呈阳性。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汽车物品价值683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闻艺兵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艺兵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闻艺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闻艺兵,于2017年3月31日13时许,在位于通化市五三一医院对面的街道上随意拦截正在行驶的通化市交警支队东昌大队的车牌号为吉052**警车,无故将警车砸毁,并将民警李某、吴某、王某打伤,致三人轻微伤。将被告人带至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后,检测被告人闻艺兵尿液呈阳性。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汽车物品价值人民币6836元。认定上述事实,经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闻艺兵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所宣读和出示,进行了质证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闻艺兵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其吸食冰毒后精神恍惚打砸警车和打伤民警的经过。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吴某的陈述,陈述了出警回来途中遭遇被告人拦截警车,打砸警车并且在抓捕被告人过程中被打伤的经过。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陈述了其接到警官同事李某的请求支援电话后赶往现场一起抓捕被告人闻艺兵,并被被告人闻艺兵打伤的经过。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与被害人王洪涛陈述基本一致。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看到有人打砸警车,警察抓捕被告人的经过。3.证人吕某、张某1、顾某的证言,证实了在接到110指令后赶往现场看见被告人打砸警车及抓捕被告人的经过。4.证人闻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闻艺兵有癫痫病史。5.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闻艺兵平日表现正常,酒后有过网吧闹事的事实。6.证人鄢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闻艺兵平日表现正常。四、书证1.户籍信息查询单及违法犯罪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2.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闻艺兵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闻艺兵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残疾人证照片,被告人闻艺兵系叁级精神残疾;4.被害人王洪涛、李华超的住院病案。四、鉴定意见。1.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了吉公安康[2017]法精鉴字170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告人闻艺兵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7年4月5日作出了通市价证认字[2017]2-1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被损毁的12种汽车物品总价值为6836元。3.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了(2017)通华公(源)刑化字第(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经检测,被告人闻艺兵的尿液检测为阳性。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证据,经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质证,被告人闻艺兵不持有异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闻艺兵无视国家法律,吸食毒品后随意拦截警用车辆,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艺兵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闻艺兵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艺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孟宪君人民陪审员  宋 淼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