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艾迪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艾迪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441号原告:重庆艾迪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半山村20号。法定代表人:徐海东。委托代理人:谢樑,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正熙,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兴盛四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一民。委托代理人:谢红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艾迪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尚未收集足够的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以尚未收集足够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艾迪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1元,由原告重庆艾迪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仲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