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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锦华佳苑业主委员会、葫芦岛市锦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处诉被告杨奎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华佳苑业主委员会,葫芦岛市锦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处,杨奎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446号原告锦华佳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树文。原告葫芦岛市锦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处。负责人李雷。被告杨奎山。原告锦华佳苑业主委员会、葫芦岛市锦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处诉被告杨奎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锦华佳苑业主委员会、葫芦岛市锦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处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华佳苑业主委员会、葫芦岛市锦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处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奎山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华佳苑业主委员会、葫芦岛市锦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锦华佳苑业主委员会、葫芦岛市锦华佳苑物业管理服务处承担。审判员  邢铁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薛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