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瑞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瑞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084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一路馨和园小区5-1-1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经理。被告:曹瑞琼,女,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瑞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曹瑞琼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武抒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