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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镇祥与李道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镇祥,李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周镇祥,男,1961年7月9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李道亮,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0民终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道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道亮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周镇祥3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道亮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道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镇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道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道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镇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鄂10民终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镇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