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永年县振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支方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振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支方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9民初1781号原告:永年县振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区临名关镇东名阳村东。法定代表人郝晓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方林,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徐凯,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永年县振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支方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年县振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利芹,被告支方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永年县振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支方林各项损失赔偿款共计五万元整。二、被告支方林自愿放弃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得到赔偿款额的其余部分。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