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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夫愿、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夫愿,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马夫愿,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与延安路交叉口葛大店花园路86号。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山东省金乡县阳光城市花园。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90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钦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