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正荣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正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1870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0层。法定代表人:黄仙枝。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正荣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 颖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