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唐顺生与被告樊海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顺生,樊海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民初1362号原告:唐顺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林。被告:樊海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平。原告唐顺生与被告樊海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顺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林,被告樊海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792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原告在被告村租地修建榨油厂,被告通过介绍与原告认识,被告非常支持原告办厂,并主动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建厂租用地工作由被告完成,但原告要将产房建改工作发包给被告经营”,在合作期间,2013年8月2日,被告因用车抵押借款到期,便与原告协商借款9万元周转,并言定按2分月息支付利息。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卡号转账9万元,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单和收款人毛波银证实。被告樊海螺辩称: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借款之事。2013年8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了被告向毛波银的借款9万元是实,但这9万元不是用于被告自己,而是被告受原告委托以被告的小车为抵押,向毛波银借款9万元,用于原告开办公司的开支费用,故原告才愿意归还该笔款项,所以没有要被告书写借条。另外,原告曾在被告起诉永州市舜升粮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提供了本案的2份证据,以证明该公司向被告支付了9万元的租山租金,未被法院认定,现原告又陈述这9万元不是租山的租金而是借款了,原告的陈述随意且无根据。另原、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达成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和劳务工资共计30万元,该《协议书》没有将该9万元列入租金,也没有在履行时,以该9万元做借款在30万元中进行抵扣。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这9万元的借款关系。不存在原告所述利息和催收之事。因不存在借款之事,故不存在利息之事,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利息和利率的约定。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催收了该款。如果真的催收了,那么原告早就起诉了,而绝不会拖延至今。退一步说,即使有此事,那原告起诉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被告通过介绍认识并成为朋友关系,被告樊海螺曾在原告唐顺生所开的某粮油公司做事。2013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指定银行账号汇款90000元,用于偿还被告以小车抵押的在第三人毛波银处的借款。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上述90000元人民币汇款的书面借据。另查明,在本院审理的(2016)湘1102民初1818号樊海螺诉永州市舜升粮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顺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顺生辩称本案诉争的90000元系支付给被告的山地租金。本院认为:原告仅提供了汇款的流水单,但未能提供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款借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案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唐顺生无法提供书面借据,仅凭银行汇款记录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且在本院的(2016)湘1102民初1818号民事案件中,原告唐顺生的陈述与本案所诉不符,原告提供的借款事实的依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再者根据本院的(2016)湘1102民初1409号原告唐顺生诉被告樊海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顺生有伪造借条的不诚信行为,本院合理怀疑在本案中原告唐顺生所述情形的真实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顺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由原告唐顺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