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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跃玲与陕西九洲光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跃玲,陕西九洲光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朱跃玲,女。被执行人:陕西九洲光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厦1幢10层11005。法定代表人陈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跃玲与陕西九洲光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跃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25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九洲光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