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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行审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谭书林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谭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3行审244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提云连,局长。委托代理人吕从国,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沙河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波,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沙河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谭书林,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7〕1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谭书林于2016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沙河镇匡郑徐家村土地466.64平方米(其中林地185.85平方米,未利用地280.79平方米,不符合《莱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计0.7亩)建仓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7〕1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莱州市沙河镇匡郑张家村居民谭书林退还非法占用的466.64平方米土地;2、限谭书林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谭书林在非法占用的280.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谭书林与莱州市沙河镇匡郑徐家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处置;4、处以每平方米20元和2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陆拾贰元零伍分(¥10262.0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即“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7〕1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二、限被执行人谭书林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绪斌审判员  王海丽审判员  吕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