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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应梅与被执行人曹忠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应梅,曹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47号申请执行人田应梅,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曹忠发,男,1964年7月18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在执行田应梅与曹忠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31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曹忠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田应梅欠款9744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