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闪联云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飓风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闪联云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飓风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财保30号申请人:北京闪联云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58号院东侧1号楼007室。法定代表人:孙育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北京飓风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58号院东侧1号楼013室。法定代表人:于澍。申请人北京闪联云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飓风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北京闪联云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7年7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闪联云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飓风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闪联云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黄小燕审判员  许广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