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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陈想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陈想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384号原告: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一村天宫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海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向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383号。法定代表人:祁华萍。被告:陈想望,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陈想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陈想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一直向原告购买内衣。2013年8月5日,经结算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在被告陈想望的担保下向原告出具欠款单一份,欠款单载明了欠款金额、保证事宜、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方法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内容。嗣后,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仅支付10万元,至今尚欠货款本金20万元。现诉请判令:一、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11700元。二、被告陈想望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陈想望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欠款单二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约定逾期款项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损失的事实;被告陈想望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事实;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由被告承担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律师费收费标准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花费律师代理费的事实。3、律师函及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存单一份,证明原告曾向原告被告主张债务的事实。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陈想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了其享有的质证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曾有业务往来。2012年8月6日,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欠款100万元,保证于2012年10月25日还款10万元;11月25日还款20万元;12月25日还款30万元;2013年1月25日前还款20万元;2013年4月30日前结清所有余款。被告陈想望(陈翔)作为连带保证人在欠款单中签字。2013年8月5日,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欠款30万元,保证于2013年10月20日前还款10万元;2013年11月20日前还款10万元;2013年12月20日前还款10万元。如逾期还款的,逾期款项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损失,并自愿承担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该份欠款单连带保证人一栏中写明“陈翔”并表明作为此债务连带保证人,保证期两年。后,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10万元,余款20万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为此花费律师代理费11700元。本院认为,买受人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0万元属实,有其出具的欠款单为凭,该款项应当及时予以支付。未及时支付的,尚应按约赔偿原告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700元。原告诉请被告陈想望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曾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陈想望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已过,原告要求被告陈想望承担保证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法有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陈想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700元三、驳回原告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416元,由被告乌鲁木齐陈氏天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成建人民陪审员  楼伟强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