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唐丽华与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赣富绅泰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华,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赣富绅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丽华。被执行人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赣富绅泰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丽华与被执行人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赣富绅泰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2017)云011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340元款项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1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