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承德市宽阔商贸有限公司与滦平县滦平镇景春电瓶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宽阔商贸有限公司,滦平县滦平镇景春电瓶修理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704号原告:承德市宽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村晨阳国际汽配城B6-8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32010671X2。法定代表人:武胜,职务:经理。被告:滦平县滦平镇景春电瓶修理部,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二中底商。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24600022727。法定代表人:尉景春,职务:经理。原告承德市宽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景春电瓶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宽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宽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宽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宽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