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异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勇与陆红星、曹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红星,黄勇,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异133号异议人(被告):陆红星,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人(原告):黄勇,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申请人(被告):曹俊,女,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诉被告陆红星、曹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陆红星不服本院查封其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陆红星称,本案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彩臣三村59幢505室房屋过户手续,属于给付之诉,只能保全查封案涉房屋。而法院同时查封了彩臣三村57幢103室房屋,属于保全错误,且查封的标的严重超出了保全数额80万元。法院的保全行为损害了异议人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裁定,解除对彩臣三村57幢103室房屋的查封。申请人黄勇称,因案涉的彩臣三村59幢505室房屋中陆卫星只占1%的份额,且已经抵押他人。目前已无法履行,故原告已经变更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12万元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8万元,而且申请人也提供了财产担保。故保全异议人名下另外的房产正确,请求驳回异议。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4日,原告黄勇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17)苏0681民初51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陆红星、曹俊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月5日,本院向启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封陆红星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彩臣三村57幢103室、59幢505室。另查明:登记在陆渊、陆红星名下的本市汇龙镇彩臣三村59幢505室,建筑面积85.88㎡。陆渊占99%份额,陆红星占1%份额,抵押登记金额150万元。汇龙镇彩臣三村57幢103室,共有人陆渊与陆红星,建筑面积85.88㎡。2015年6月26日,原告黄勇与陆红星、曹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693000元。上述两处房产分别登记于2017年6月7月。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查封了被告陆卫星与其共有人名下的两处房产,于法有据。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已抵押登记且只有1%份额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保全金额及诉讼请求,查封被告陆卫星另一处汇龙镇彩臣三村57幢103室房屋,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陆红星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印建忠审 判 员 陆建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