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洋与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3989号原告:李洋,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胡争光。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秀清。原告李洋与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立案。原告李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