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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洋与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3989号原告:李洋,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胡争光。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秀清。原告李洋与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立案。原告李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