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贾晓鹏、于天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晓鹏,于天,关文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刑初17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9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贾晓鹏,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2005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0年6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于天,男,1995年1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2012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关文直,男,1984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2007年10月23日因绑架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晓鹏、于天、关文直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告人贾晓鹏、于天、关文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贾晓鹏伙同于天、关文直持刀在鹿泉区窦王岭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银灰色长城C30汽车,车牌号为:冀A×××××(鉴定价值:32852元)、随身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鉴定价格:1299元)、两张银行卡(鉴定补卡费用:15元)和现金100余元抢走,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鉴定伤情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晓鹏、于天、关文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赔偿张某损失10714元。被告人贾晓鹏、于天、关文直均辩称,认罪、悔罪,民事部分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被告人贾晓鹏伙同于天、关文直持刀在鹿泉区窦王岭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银灰色长城C30汽车,车牌号为:冀A×××××(鉴定价值:32852元)、随身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鉴定价格:1299元)、两张银行卡(鉴定补卡费用:15元)和现金100余元抢走,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鉴定伤情程度为轻微伤)。被抢车辆已追回返还。另查明,被害人张某的医疗费118元,交通费1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陈述,2017年1月8日上午11点左右,我开着冀A×××××号银灰色长城C30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三院门口等活儿(跑黑出租),有三名男子打车到窦王岭,一个人坐在副驾驶,两个人坐在后座,到了窦王岭他们又说不到门口,在下边,我就掉头往山下走,停到了窦王岭门前大牌子处时,坐在后座的一个人用手搂住我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一把刀子抵着我的腰让我别动、老实点,这时副驾驶那个人也拿出一把匕首冲我说老实点,随后就用我衣服帽子把我的头盖住,然后对我进行殴打,打完后把我从驾驶室中间缝隙拽到了后座,用胶带把我的手捆住,其中一个人开车到了一个山洞前停下车把我拽到山洞里,三个人对我拳打脚踢,还威胁要弄死我,打完之后用胶带把我的手脚捆住,其中一个人把我身上的手机和钱包里的两张银行卡拿走了,问了我手机微信钱包的密码和两张银行卡的密码,我都告诉他们了,然后用胶带把我的嘴堵上,又从山洞里找了一根电线之类的东西把我的手和脚捆到一起,还跟我说开我的车用用,别让我报警,一会他们就回来了。后来他们走之后我在洞里呆了半个多小时听见没动静了,我就跑出去借别人的手机报了警。我被抢了汽车一辆、银行卡两张、手机一部和部分现金。我左耳朵流血了,两只手腕被勒的有淤青,脖子肿胀。2、被告人贾晓鹏供述,2017年1月8日上午11点多,我、于天和关文直三人商量去抢一辆车,把车卖了把我的车赎回来,然后我们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教我们租房的地方打车到了鹿泉区铜冶派出所门前公路,然后步行往西走,看到一辆银色的长城牌“黑”出租车,于天上去问去窦王岭多少钱,说好后我们就上车了,我坐在副驾驶的后边,于天坐在副驾驶,关文直坐在司机后边,司机开车到窦王岭景区门口时,于天跟司机说不是这里,就让司机往下走,走到窦王岭景区的广告牌时,于天让司机停车,然后伸手把司机拽到他腿上,手上拿着匕首架在司机脖子上,然后把司机手机拿走了,我和关文直在后面用胶带捆绑司机双手,绑好后我和关文直把司机从正副驾驶室中间缝隙里拽到后座,我下车就开车了,走到半山腰一个山洞旁停下车把司机拽进了山洞,到山洞后,司机掏出钱和银行卡给了关文直,我们就把司机的手脚用胶带绑好,关文直问了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钱包密码,司机不好好说,关文直和于天就开始对司机拳打脚踢,最后司机告诉我们密码,然后用胶带把司机的嘴封上了,我从山洞门口找来一根电线,把司机手脚连在一起,用铁丝把司机捆在一块石头上,我们开司机的车就走了,我们在山洞口附近等了会看司机的情况,看到司机借电话报警了,我们就开车走了,把汽车丢在鹿泉区一公路旁,手机和银行卡于天扔了,钱我们三人消费了,具体多少钱不清楚。胶带是我拿着的,两个刀是于天和贾晓鹏一人一个。胶带当天在小卖部买的,用完了。刀在我们住的旅馆。我们当时戴的医用口罩和白色手套都扔到路上了。3、被告人于天供述,2017年1月8日上午12点左右,我、贾晓鹏和关文直在我们租住的旅馆商量要去抢一辆车,我们就打车到铜冶镇雅居宾馆下车,步行道鹿泉三院东院门口看到一辆“黑”出租车,我就上前问司机去窦王岭多少钱,商量好价格后,我们就上车了,我坐在副驾驶,贾晓鹏在我后面,关文直坐在司机后面,到窦王岭景区后,我说不是这里,司机就掉头往回走,走了大约100米我让司机停车,然后我双手把司机拽到我腿上不让他动,这时关文直打了司机几下,后来贾晓鹏和关文直就用已经准备好的胶带把司机绑住,绑好后把司机从正副驾驶座中间的缝隙拽到后座,贾晓鹏下车去开车,我坐到后座和关文直把司机夹在中间,贾晓鹏开到半山腰一山洞旁停下,我们把司机拽到山洞里,我和关文直用胶带重新绑了下司机,绑好后,关文直从司机身上把手机、银行卡和钱等东西搜出来,然后关文直对司机一顿拳打脚踢,司机把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钱包密码告诉我们,贾晓鹏让我把司机的嘴用胶带封上,他从山洞口找了一根旧电线,把司机手脚连在一起,绑在了一块石头上,我们开车就走了,在山洞不远处等了会儿,看到司机出来借电话报警了,我们就开车走了,车丢到了鹿泉动物园附近的一条路上,手机扔在山前大道了,银行卡扔到槐安路一公厕里了,钱我们三个人花了。抢劫用的刀子是贾晓鹏给我们的,胶带是我买的,刀子都在我们租的房子里,胶带当天用完了。抢劫时用的一次性蓝色口罩、白色手套丢车的时候随手扔了。4、被告人关文直供述,2017年1月8日上午,我、贾晓鹏和于天商量去抢一辆车,我们就从我们住的旅馆出来打车到了一个地方,看到一个“黑”出租车,于天上去跟司机谈租车去哪价格多少,谈好后我们上车,于天坐在副驾驶,贾晓鹏坐在副驾驶后面,我坐在司机后面,我们就到了一个旅游景点,到景点后,于天对司机说要去哪个村口,司机掉头就往回走,走了一段,于天让司机停车,停车后,于天用左手勒住司机脖子,右手拿出一把刀,我跟贾晓鹏就用胶带把司机的手绑上,于天把司机的手机拿走了,绑好后,贾晓鹏下了车,我把司机从驾驶室与副驾驶中间缝隙拽到后座,贾晓鹏开车到了一个山洞,我和于天把司机拽进了山洞,司机就拿出来一百多元给了我,贾晓鹏进了山洞后将司机的腿绑住,手重新绑了一下,又问有没有银行卡,司机就把两张银行卡给贾晓鹏了,又让他说出了卡的密码,司机说卡里没钱,我们就开车走了,在山洞不远处等了会儿,看到司机借手机打电话报警了,我们就开车走了,把车扔到了一个地方,具体是哪我不清楚,手机和银行卡被于天扔了,一百多元钱打车花了。刀是他们拿的,胶带是于天从外面买的,他们俩的手套扔到离放车的位置附近,我的手套带回了旅馆,我们三个的口罩快到旅馆时候扔到路上了,两把刀带回了旅馆。5、于天辨认关文直的笔录。6、搜查笔录、扣押匕首、砍刀各一把的清单。7、被害人张某辨认刀具的笔录。8、扣押、发还被抢冀A×××××长城汽车的清单。9、被告人贾晓鹏、于天指认作案现场照片。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1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伤情程度属于轻微伤。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劫汽车价值32852元、手机价值1299元、二张银行卡补卡价格为15元。13、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14、三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晓鹏、于天、关文直以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贾晓鹏、于天、关文直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附带民事原告人医药费118元、补卡费用15元、合理的交通费1000元、1299元手机,共计2432元,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其他诉求因无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晓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被告人于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被告人关文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贾晓鹏、于天、关文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2432元。(上述赔偿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朋森审 判 员 杨巧燕人民陪审员 封丽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