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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莲芝因与被申请人崔永进及原审被告冯昱诚、冯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莲芝,崔永进,冯昱诚,冯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莲芝,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女,山东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永进,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佶玲,女,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昱诚,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寿光路。原审被告:冯理华,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芝罘路。再审申请人王莲芝因与被申请人崔永进及原审被告冯昱诚、冯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6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莲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方和才审 判 员  郝 岩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蓝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