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莲芝因与被申请人崔永进及原审被告冯昱诚、冯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莲芝,崔永进,冯昱诚,冯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莲芝,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女,山东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永进,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佶玲,女,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昱诚,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寿光路。原审被告:冯理华,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芝罘路。再审申请人王莲芝因与被申请人崔永进及原审被告冯昱诚、冯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6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莲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方和才审 判 员 郝 岩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蓝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