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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559号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民营科技园区方桥分区。诉讼代表人:应明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坚峰,该公司法务主任。被告: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山东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许碧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俞百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