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子洋与王远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洋,王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246号原告郭子洋,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远辉,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洋诉被告王远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郭子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远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洋撤回对被告王远辉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