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0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明武与胡运兵、胡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武,胡运兵,胡兰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084号之二申请人:李明武,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四川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四川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运兵,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申请人:胡兰跃,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成华区。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2号华宇.蓉国府大厦16楼。负责人:李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武与被告胡运兵、胡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明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运兵在中信银行成都市锦绣支行开设的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对被申请胡兰跃单独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捷达牌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471618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保单保函471618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明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运兵在中信银行成都市锦绣支行开设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胡兰跃单独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车辆户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以上财产保全限额471618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