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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伊丽丝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晨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伊丽丝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晨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伊丽丝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4号楼1105。法定代表人:张亚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伟,男,北京伊丽丝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晨,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演员,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北京市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伊丽丝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晨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伊丽丝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伊丽丝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伊丽丝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伊丽丝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白 云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姊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