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志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刑初561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伟(别名志伟),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6年12月30日向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立、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10日凌晨,同案犯卢建宏(已判决)和贾钱杰(已判决)和被告人李志伟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与南水北调河交叉口向南约1公里高铁桥下向西约400米郑西高铁跨南水北调总干渠特大桥412号桥墩与413号桥墩之间的一简易房内开设赌场。该赌场,贾钱杰和卢建宏为老板,被告人李志伟负责全面管理赌场内事务,张涛(已判决)、司春建(已判决)、李书营(已判决)、司银山(已判决)在赌场内洗牌,张浩(已判决)、贾灿辉(已判决)在赌场把锅,卢晓萌(已判决)在赌场看门,乔伟杰(已判决)、韩彬(已判决)在赌场外望风,郑瑞军(已判决)接送参赌人员和望风,卢晓东(已判决)、张二辉(已判决)在赌场维持秩序。2016年12月30日,李志伟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贾钱杰、卢建宏、李书营、贾灿辉、司银山、张二辉、乔伟杰、韩彬、司春建的供述,证人马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年龄证明、归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同案犯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志伟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李志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李志伟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伟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志伟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在对被告人李志伟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其以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从轻处罚。综上,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后,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新建审判员 翟红斌审判员 吕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车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