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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秀林、戴佐玲与刘小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林,戴佐玲,刘小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643号原告:刘秀林,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戴佐玲,女,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争平,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飞,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刘秀林、戴佐玲与被告刘小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5日向两原告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两原告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秀林、戴佐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洪亮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