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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定财与杨中伦、陈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财,杨中(忠)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866号原告:陈定财,男,生于1948年12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先禄,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中(忠)伦,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陈(安)红,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财与被告杨中(忠)伦、陈(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定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陈定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定财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