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郝凤娟与曹桂侠、郝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凤娟,曹桂侠,郝丙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2156号原告郝凤娟,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曹桂侠,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郝丙志,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郝凤娟诉被告曹桂侠、郝丙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凤娟、被告郝丙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桂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凤娟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曹桂侠丈夫刘俊丰向原告借款11500元,并由被告郝丙志作为借款担保人,有借据为证。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刘俊丰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他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刘俊丰于2017年6月份因交通事故死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刘俊丰妻子曹桂侠、担保人郝丙志偿还借款115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曹桂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郝丙志辩称:对担保事实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曹桂侠应否承担偿还义务?二、被告郝丙志应否承担担保责任?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借据一张,1、今有刘俊丰向郝凤娟借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借款人刘俊丰,2015年1月1日,郝丙志。证明被告曹桂侠丈夫刘俊丰借款事实。被告曹桂侠未到庭质证,是自己对民事权利的放弃。被告郝丙志对担保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家为还借款于2015年1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11500元,由郝丙志为担保人。被告曹桂侠丈夫刘俊丰于2017年6月份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该借款至今未能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曹桂侠偿还借款,被告郝丙志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刘俊丰2015年1月1日为了自家偿还借款在原告处借款11500元,被告家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曹桂侠是刘俊丰妻子,刘俊丰借款属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家庭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规定情形的除外”。因被告曹桂侠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刘俊丰个人债务,是自己对民事权利的放弃。被告曹桂侠应当对家庭债务承担清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郝丙志作为借款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桂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凤娟借款11500元。被告郝丙志承担连带清偿原告郝凤娟11500元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曹桂侠负担43.5元,退回原告郝凤娟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姜凤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