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5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宏民与席秀萍、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民,席秀萍,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宏民,男,生于1978年10月8日,汉族,陕西省人,住宁夏银川西夏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席秀萍,女,生于1974年4月2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普惠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赵志伟,男,生于1980年3月1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普惠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张宏民与席秀萍、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65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张宏民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支付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偿还部分折抵利息,超出利息折抵本金)、支付案件受理费274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40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席秀萍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阳区管理部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席秀萍(身份证号:)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阳区管理部的公积金储蓄。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