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崔成友、赵秀芬与李福忠、隋士龙、党辉、于春艳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芬,崔成友,李福忠,于春艳,隋士龙,党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芬,女,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崴,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丽,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成友,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丽,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忠,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春艳,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忠,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士龙,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辉,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士龙,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上诉人崔成友、赵秀芬因与被上诉人李福忠、隋士龙、党辉、于春艳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赵艳强审判员 王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云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