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祖会与孙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会,孙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763号原告:郑祖会,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孙中云,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郑祖会与被告孙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祖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郑祖会负担。审判员 安宣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欧川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