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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祖会与孙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会,孙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763号原告:郑祖会,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孙中云,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郑祖会与被告孙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祖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郑祖会负担。审判员  安宣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欧川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