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迪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44号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商贸物流开发区唐安路以北、大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8991847B(3-4)。法定代表人:张正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彬,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思文,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58759J(1-6)。法定代表人:叶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迪克,(曾用名张云鹏),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迪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蔡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