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凤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0号张凤格,女,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孙韩美,女,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朱振龙,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张凤格申请执行孙韩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凤格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西民初字第0197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