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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明良、方明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明良,方明雷,刘正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方明良,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方明雷,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刘正造,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9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明良、方明雷、刘正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方明良、方明雷、刘正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方明良缴纳执行款49014.77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方明雷、刘正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36.5元,执行费6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方明良、方明雷、刘正造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方明良、方明雷、刘正造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车牌号为浙C×××××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一辆、浙C×××××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方明雷名下,已被案号为(2017)浙0327执1223号案件查封,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查扣。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明良、方明雷、刘正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7)浙0327执12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步群审判员  陈尔德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