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亚平与武冈市公安局公安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亚平,武冈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终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亚平,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新东路。法定代表人钟彪,武冈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宪辉,武冈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雷金华,武冈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上诉人段亚平因公安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2016年11月1日10时许至同月2日晚上9时许,段亚平家被多名年轻人多次实施断水、断电,限制段亚平进出家门,向段亚平家里泼粪、投放鞭炮、摆放死人花圈,砸毁段亚平家窗户。段亚平多次向武冈市公安局报案,武冈市公安局110多次出警至现场处置后,以上述事件中的行为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为由,予以立案侦查。原审认为,段亚平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段亚平要求判令武冈市公安局依法调查取证打击犯罪、履行法定职责及确认武冈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起诉。上诉人段亚平不服,上诉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确认武冈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被上诉人武冈市公安局答辩称,2016年11月1日上午10时许至次日晚9时许,上诉人的亲属多次报警,被上诉人接警后,及时到现场履行职责,进行处置。2016年11月3日将上诉人家属所报案件受理为刑事案件初查,经物价鉴定后,于2016年11月9日办理立案审批,已立为刑事案件展开了侦查。请求驳回段亚平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庭审调查中,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对原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因此,对原审裁定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段亚平的住宅多次遭到不法侵害后,段亚平及亲属多次报警寻求保护,被上诉人武冈市公安局亦多次出警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段亚平、被上诉人武冈市公安局属��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被上诉人武冈市公安局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人对上诉人段亚平住宅进行侵害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予以立案侦查。上诉人段亚平仍以该被侵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相悖,原审依法定程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段亚平上诉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超英审判员 段嫦娥审判员 尹东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成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