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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敬与四川帝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勇、王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四川帝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康勇,王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823民初1080号 原告:李敬,男,生于1995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代理人:陈德刚,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帝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段35号5楼6号。 法定代表人:周宇,四川帝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勇,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王伟,男,生于1980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李敬诉被告四川帝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康勇、王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敬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敬负担。 审判员 何 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