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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催1号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王铁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50005322135152,出票金额7.684万元;票号3050005322135051,出票金额4.838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寇艳萍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