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催1号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王铁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50005322135152,出票金额7.684万元;票号3050005322135051,出票金额4.838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寇艳萍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