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薜静、庞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薜静,庞小波,林宁,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陈薜静,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被执行人庞小波,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被执行人林宁,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被执行人林建,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陈薜静与庞小波、林宁、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薜静已和被执行人庞小波、林宁、林建自行协商解决,被执行人林建已全部履行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民初182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656元,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法院(2016)桂0922民初182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宗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