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1510号娄珊红、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大山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娄珊红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大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浙090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娄珊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土地补偿款97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付入土地补偿款97275元、案件受理费1070元、保全费1270元及执行费1359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到本院领取了上述土地补偿款97275元,并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一份,同意本案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