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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宝水与敦化市房产局暖房办公室、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水,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敦化市房产局暖房办公室,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729号原告:孙宝水,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靳正兵,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景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天,敦化市房产管理局职员。被告:敦化市房产局暖房办公室。被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维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殿锋,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宝水与敦化市房产局暖房办公室、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孙宝水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宝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宝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于婷婷 微信公众号“”